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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2950135号“中换电”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17:54:54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7407号
申请人:中换电(浙江)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但是企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町桑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3月18日对第52950135号“中换电”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中换电”具有较高知名度,已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使用的第57209108号“中换电 ZHONGHUANDI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系恶意抢注。二、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对“中换电”享有的在先商号权。三、争议商标原注册人法定代表人为杭州太合麦田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利用原注册人注册大量无关联商标。原注册人名下近170件商标,已属囤积商标,属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易造成不良影响。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扫描件):
1.照片;
2.举报投诉信息;
3.媒体报道视频及截图;
4.房屋租赁信息;
5.购买服务及商品的合同及发票;
6.商标服务合同及发票;
7.其他相关合同及票据等;
8.关系说明、表格、其他单据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2022年8月16日第1802期《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杭州爱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称原注册人)于2021年1月13日申请注册,2022年2月21日经异议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2类电动运载工具等商品上,2021年10月6日经核准转让至被申请人名下,专用权至2031年8月27日。
2、引证商标由申请人于2021年6月25日提出注册申请,该注册申请现已被驳回,驳回决定已生效。
3、至本案审理时,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先后申请注册有第40059299号“南啡”商标、第40077481号“姥挝”商标、第40064870号“新西栏”商标、第40068588号“新迦坡”商标、第42418138号“樾南”商标、第40084223号“秘噜”商标、第40081001号“腼甸”商标、第40084230号“菲律滨”商标、第28303291号“裘千仞”商标、第40077468号“谏埔寨”商标、第40059699号“马莱茜亚”商标等180余件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为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属于总则性条款,《商标法》第四十五条属于程序性条款,我局将适用相关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根据申请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本案审理如下:
一、根据查明事实1、2可知,引证商标不构成争议商标获准注册的基于在先申请或注册形成的权利障碍,故我局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对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系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进行审理。
二、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已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电动运载工具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在先使用了“中换电”或相近似的商标及商号,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商号权)”、“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
三、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佐证被申请人与其之间存在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其他关系,且被申请人因该特定关系明知申请人商标的存在。故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
四、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或争议商标原注册人为“商标代理机构”,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
五、《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是指商标标识本身带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情形。《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称的不良影响是指系争商标本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会对我国的政治制度、宗教、风俗习惯等产生损害的情形。争议商标不属于上述情形,我局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六、根据查明事实3,争议商标原注册人曾申请注册了“南啡”、“姥挝”、“新西栏”、“新迦坡”、“樾南”、“秘噜”、“腼甸”、“菲律滨”、“裘千仞”、“谏埔寨”、“马莱茜亚”等180余件商标,多件商标标识与小说人物姓名、外国地名高度近似。对此,争议商标原注册人或被申请人未对上述标识的来源作出合理解释,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有使用商标的真实意图。因此,争议商标原注册人申请注册商标难谓正当或合理,其行为明显具有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争议商标已经转让的事实不能改变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时的非正当性。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商标法》第四条是关于商标专用权主体范围、取得商标专用权途径和不得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的规定,依据该条款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注册无效的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源
安蕾
张会
2023年07月24日
信息标签:中换电 商标 中换电(浙江)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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