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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622281号“麦克迪瓦尼 MAXDIVANI”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17:54:38关于第4622281号“麦克迪瓦尼 MAXDIVANI”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3648号
申请人:麦克迪瓦尼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千慕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佛山市高尔顿家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中达信商标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于2022年03月30日对第4622281号“麦克迪瓦尼 MAXDIVANI”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MAXDIVANI”作为字号及商标被申请人使用多年,已经和申请人形成了对应关系。被申请人作为同行业者,不可能不知晓该商标,被申请人属于恶意抢注他人商标。争议商标的原注册人萧伟良名下具有多件商标,其与被申请人地址相近,争议商标虽然为受让而来,但被申请人在转让之前就已经知晓申请人及其商标,且被申请人后续也多次申请“MAXDIVANI”商标,均被予以无效宣告,被申请人具有明显恶意。被申请人名下共计76件商标,且抢注了其他几个意大利知名家具品牌。2、争议商标属于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3、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英文商号完全相同,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4、争议商标易使消费者对产品的产地、质量进行误认。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争议商标应予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证据):
1、申请人官网信息打印件及其摘译;
2、微信公众号、新浪博客等网站页面;
3、注册证翻译;
4、账单、展会资料、转账凭证、会记账簿、出口文件;
5、在先裁定书。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原创设计,其包含自身设计特征,且其注册时间早于申请人商标进入国内市场的时间。申请人商标为外国商标,申请人没有在中国注册“MAXDIVANI”相关商标,且“MAXDIVANI”商标既不是著名商标也不是驰名商标,争议商标在中国申请注册合理合法。争议商标经过被申请人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不存在对申请人商标的抢注模仿,不侵犯申请人的任何在先权利。被申请人名下申请的所有商标均属于正常的商业使用范围,多类别的申请同样是申请人企业所需,具有真实的使用目的及意图,完全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会对社会造成任何不良影响。综上,争议商标应予维持注册。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萧伟良于2005年4月25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2008年8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0类家具商品上。2008年8月28日,争议商标经我局核准转让给被申请人。2022年9月27日,争议商标经我局核准,转让给佛山市蓝蓓斯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该项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2013年《商标法》已于2014年5月1日起施行,2019年《商标法》已于2019年11月1日实施,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的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依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01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一、《商标法》第七条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为2013年《商标法》新增条款,其精神已体现在2001年《商标法》其他具体条款中,本案将依据2001年《商标法》其他具体条款进行审理。
二、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本案中,由我局查明的事实可知,争议商标于2008年8月21日获准注册,而本案申请人于2022年03月30日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已超出法定五年期限,故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01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我局不予支持。
三、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是指商标对指定使用商品的质量等特点做出了超过固有程度的表示,易使消费者产生错误认识。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或其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上述条款所规定的情形。
四、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主要解决的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行为。本案中,申请人并未提交争议商标在申请注册过程中存在扰乱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损害公共利益或恶意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行为的证据,故申请人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五、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01年《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故申请人的该项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朋娟
乔烨宏
夏萍萍
2023年07月26日
信息标签:麦克迪瓦尼 MAXDIVANI 商标 麦克迪瓦尼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