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47033137号“DIZFVRAU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17:58:28关于第47033137号“DIZFVRAU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2519号
申请人:W-D服装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天安涌道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石狮市轻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18日对第47033137号“DIZFVRAU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申请注册的第6347972号“Dickies及图”商标、第6347976号“Dickies及图”商标、第18042967号“帝酷适 Dickies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共存必然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二、经过在中国的广泛使用和宣传,申请人在第25类商品上在先注册的DICKIES商标已符合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恳请在本案中确认引证商标三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驰名商标混淆性近似,侵犯了申请人作为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三、“Dickies及图”是申请人独创设计,申请人对该作品享有合法著作权,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侵犯了申请人对“Dickies及图”作品享有的在先著作权。四、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出自摹仿、复制申请人知名商标的恶意,其注册或使用会误导公众,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和管理秩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属于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注册的情况。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民法典》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类似案件的决定书、裁定书;
2、DICKIES品牌介绍、WD服装公司中文官网截图、百度百科关于“DICKIES”的解释;
3、WD服装公司在中国大陆开设专卖店的相关媒体报道;
4、天猫商城、京东商城旗舰店首页页面打印件;
5、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
6、国内各大时尚媒体对“DICKIES”品牌的介绍;
7、“DICKIES”系列商标注册情况;
8、申请人维权的民事判决书;
9、转让和继受协议等材料;
10、《法务通讯》总第58期;
11、WD服装公司享有在先著作权的决定书、判决书;
12、被申请人及争议商标原注册人申请商标列表。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李金珠于2020年06月07日提出注册申请,并于2021年01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帽、袜、围巾、手套(服装)、腰带、婴儿全套衣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争议商标已被核准转让至石狮市轻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名下,即本案被申请人。目前争议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三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外套、服装、鞋、帽、短袜、手套(服装)、围巾、腰带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除争议商标外,争议商标原注册人李金珠还申请注册了第54824770号“锋北面”商标、第58755227号“北瓜面”商标、第59878247号图形商标、第57056865号“LIHQGRPDE”商标、第59932398号“蒙口湖MONCOCHU”商标、第45571583号“麦昆彦”商标、第50426385号“五福小黄蜂”商标、第50491633号“贝斯小黄鸭”商标等七十余件与国内外其他主体的具有较高知名度或较强显著性的标识相近似的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总则性规定,《民法典》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精神已在《商标法》的其他具体规定中有所体现。因此,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其他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审理。根据申请人陈述的事实、理由及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我局认为,本案中,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字母构成、构图设计、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帽、袜、围巾、手套(服装)、腰带、婴儿全套衣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外套、服装、鞋、帽、短袜、手套(服装)、围巾、腰带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标标识的商品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具有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之情形。
我局认为,鉴于我局已认定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基于申请人在先商标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申请人商标已获法律保护的前提下,我局对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情形不再予以评述。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之情形。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在先权利”是指在系争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已经取得的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权利,著作权为上述权利之一。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主张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未构成相同或者实质性相似,尚不足以认定其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之情形。
四、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之情形。
我局认为,本条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主要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时,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本案中,引证商标具有较强独创性及显著性,争议商标与其在字母构成、构图设计、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其注册难谓巧合。此外,根据我局查明事实,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共申请注册了七十余件商标,除争议商标外,还申请注册了第54824770号“锋北面”商标、第58755227号“北瓜面”商标、第59878247号图形商标、第57056865号“LIHQGRPDE”商标、第59932398号“蒙口湖MONCOCHU”商标、第45571583号“麦昆彦”商标、第50426385号“五福小黄蜂”商标、第50491633号“贝斯小黄鸭”商标等多件与国内外其他主体的具有较高知名度或较强显著性的标识近似的商标。争议商标原注册人的前述商标注册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他人高知名度商标的故意,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且明显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损害了公共利益,不正当的占用了社会公共资源。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之情形。
另外,争议商标并不带有欺骗性,不致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标识本身亦不会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及其他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的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曌伟
吴立辉
付泽宇
2023年07月28日
信息标签:DIZFVRAU及图 商标 W-D服装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