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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1235767号“哈达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17:59:20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6241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广东娱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吉林省永大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1235767号“哈达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W066243号决定,于2022年10月0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未提交复审商标在2019年2月25日至2022年2月24日期间内的使用证据,因此,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一家从事软件开发、广告代理发布、互联网销售的综合性公司。申请人为珠海市香川区小慧星幼儿园提供餐料时,将市场上采购的无品牌的商品贴上自己的复审商标,在2022年1月21日至今在“猪肉、鱼(非鱼)、干香菇、干紫菜、干豆腐、鸡蛋”商品上一直使用,但在“腌制蔬菜、干蔬菜、食用油、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精制坚果仁”商品上没有实际使用。综上,复审商标在“猪肉、 牛肉、鱼(非鱼)、鸡蛋、干香菇、干紫菜、干豆腐”商品应予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食堂食品配送合同、销售发票和单款回单、送货清单;
2、产品图片;
3、陈玉茂向申请人开具的销售发票。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2年7月20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29类“肉;鱼(非活);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等商品上,经审查于2013年12月14日获准注册。商标专用期至2023年12月13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申请人在2019年2月25日至2022年2月24日期间内是否在复审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的使用。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及系争商标的使用人。本案中,申请人称复审商标在“腌制蔬菜、干蔬菜、食用油、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精制坚果仁”商品上没有实际使用,该部分属于申请人自认事实,故我局在评述证据时不再评述前述商品。证据1中申请人与珠海市香川区小慧星幼儿园签署的食堂食品配送合同未体现复审商标;发票未体现复审商标,且形成时间不在指定期间内;送货清单虽然部分商品体现了复审商标,但为自制证据,且在案证据也不能证明送货清单上客户李伟为珠海市香川区小慧星幼儿园的员工;证据2产品为自制证据;综合其他在案证据亦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在2019年2月25日至2022年2月24日期间内在“鱼(非活)”等复审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金艳
耿娟娟
朱苏川
2023年0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