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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6285553号“LINKLOGUC”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17:58:57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9829号
申请人:联易融数字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创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珠海市凌珑宇芯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18日对第56285553号“LINKLOGUC”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是首家上市的中国供应链金融科技SaaS企业。“LINKLOGIS”系列商标为申请人经宣传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23740558号“Linklogis”商标、第40942877号“联易融数科linklogis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商标,共存于市场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二、争议商标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三、被申请人理应知晓申请人“LINKLOGIS”英文字号及商标,仍申请注册与申请人“LINKLOGIS”商标高度近似的商标,恶意明显,是典型的“搭便车、傍名牌”的行为,势必会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带来不良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1、所获荣誉;2、荣誉报道及媒体报道。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5月24日申请注册,2021年11月28日在第9类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数量显示器、衡器、游标卡尺、无线电设备、便携式媒体播放器、电源材料(电线、电缆)、集成电路、变压器、电池充电器商品上取得注册。
2、引证商标一、二的申请时间和注册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便携式媒体播放器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上述引证商标均为申请人所有的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的有关实体规定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实体条款审理本案。
一、争议商标“LINKLOGUC”与引证商标一、二的显著认读字母组合“Linklogis”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无线电设备、便携式媒体播放器、电池充电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便携式媒体播放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衡器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字号不近似,争议商标的注册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将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字号联系在一起,从而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本案难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主张的在先字号权,从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规定。
三、《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有其他不良影响”指该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是否可能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本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具有有害社会道德风尚或妨害社会公共秩序的情形,故争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情形。
四、《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禁止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涉及的是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绝对事由,这些行为损害的是公共秩序或公共利益,或是妨碍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的行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属于本款所指之情形,故申请人该项理由不能成立。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无线电设备、便携式媒体播放器、电池充电器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衡器等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白媛
杨少文
刘胤颖
2023年07月27日
信息标签:LINKLOGUC 商标 联易融数字科技集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