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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653410号“答案说”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18:00:1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7695号
申请人:河北雄安路易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亚飞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653410号“答案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所独创,具有较强显著性,用于指定服务上具备商标识别作用,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申请人已在第41类服务上注册了第53181471号“答案说”商标,根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也应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第53181471号“答案说”商标信息;“答案说”产品新闻发布会照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答案说”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宣传等服务上,消费者不易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其作为商标使用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晓萌
马静
赵齐朝
2023年08月14日
信息标签:答案说 商标 河北雄安路易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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