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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421939号“华誉熙耀 HUAYU XIYAO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18:00:55关于第62421939号“华誉熙耀 HUAYU XIYAO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1561号
申请人:华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智信禾(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北京熙耀美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7月29日对第62421939号“华誉熙耀 HUAYU XIYAO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华熙” 为臆造词汇,经申请人长期、广泛的宣传和使用已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知名度,并建立起唯一指向的对应关系。争议商标完整包含申请人引证的第11532480号、第29849954号、第41521742号“华熙”、第35482877号“華熙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核心汉字“华熙”,整体并未形成区别于各引证商标的其他含义,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与华熙国际集团投资有限公司系关联企业, 二者共同使用相同的企业字号及核心标识“华熙”,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了申请人在先字号权。被申请人作为申请人同行业经营者,在明知申请人及其商标存在的情况下,仍复制、抄袭申请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华熙”商标,并注册在与申请人主营业务密切相关的类别上,具有明显攀附申请人“华熙”品牌的主观恶意。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1、申请人企业介绍及所获荣誉情况;2、年度报告、行业市场研究报告;3、广告宣传情况及参展情况;4、关于“华章”与“熙”的释义;5、申请人主体信息及相关报道;6、被申请人主体及商标注册情况。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1月27日申请注册,于2022年7月21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美容面膜、皮肤增白霜等商品上。
2、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类清洁制剂、洗面奶、去污剂、牙膏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商标。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所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相关实体规定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实体条款审理本案。
一、争议商标为汉字组合“华誉熙耀”及拼音“HUAYU XIYAO”及图形组合而成;引证商标一、二、三为汉字组合“华熙”、引证商标四为汉字“華熙”及图形组合而成。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印象等方面尚可区分,不构成近似标识。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其在先商号权,但商标与商号权利性质不同,在商业活动中发挥的作用也不同,因此,在认定系争商标是否损害他人在先商号权时,通常要求系争商标与他人在先商号相同或基本相同。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号文字未构成基本相同,尚不能认定其注册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其在先商号权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禁止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涉及的是撤销商标注册的绝对事由,这些行为损害的是公共秩序或公共利益,或是妨碍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的行为。鉴于尚无充分理由可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存在上述情形,故申请人相关主张不能成立。
另,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会芳
刘浩
尤宏岩
2023年08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