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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0356233号“和天下俊樟”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18:01:08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2468号
申请人:湖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长沙俊樟旅游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15日对第50356233号“和天下俊樟”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和天下”商标是申请人自创的词汇,显著性极强。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的第5007173号“和天下”驰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摹仿,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误导公众,损害申请人的利益。
二、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即拥有“和天下”作品的著作权。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著作权构成实质性近似,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
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和天下”商标第34类国内注册情况;
2、申请人“和天下”商标海外注册情况;
3、引证商标注册信息;
4、申请人“和天下”产品历年税利表;
5、公安部《关于公布打假溯源机制首批重点产品目录的通知》;
6、申请人“和天下”商标认驰记录;
7、 “和天下”烟标版权登记证书及权利移转证明。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于2022年009月20日通过第1808期《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0月12日申请注册,于2021年03月13日获准初步审定并公告,指定使用在第35类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上。至本案审理时,争议商标经商标局异议程序决定准予注册,其核准注册日期为2022年06月28日,目前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由申请人于2005年11月17日申请注册,于2008年9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4类香烟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
3、我局曾在商评字[2017]第72543号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中确认引证商标在香烟商品上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予以保护。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申请人陈述的事实理由,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对申请人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引证商标的摹仿,从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从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针对焦点问题一,我局认为,结合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及我局查明事实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引证商标在香烟商品上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同处湖南省长沙市,对上述情形理应知晓。争议商标“和天下俊樟”完整包含引证商标“和天下”,且整体含义无明显区别,构成对引证商标的摹仿。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将之与申请人及其商标相联系,从而不当利用了申请人商标的市场声誉,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所指情形。
针对焦点问题二,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主张其享有著作权的“白沙(和天下)”烟标美术作品未构成实质性相似,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所指的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著作权之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曌伟
付泽宇
嵇苏庆
2023年07月28日
信息标签:和天下俊樟 商标 湖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