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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7267072号“赏颜悦色”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18:06:11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8170号
申请人:湖南茶悦文化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英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山东极贝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01日对第37267072号“赏颜悦色”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5335343号“茶颜悦色”商标、第24287336号“茶颜悦色”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在先商标信息;
2、申请人门店列表、租赁合同及门店照片;
3、申请人“茶颜悦色”品牌简介及所获荣誉;
4、申请人“茶颜悦色”商标使用情况及公证书;
5、申请人微信公众号、宣传公证书及维权记录;
6、关于申请人“茶颜悦色”的媒体报道;
7、申请人版权登记证书;
8、其他相关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我局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4月2日申请注册,于2019年11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2类“能量饮料;富含蛋白质的运动饮料;果昔;等渗饮料;无酒精饮料;植物饮料;豆类饮料;果汁饮料;软饮料;杏仁糖浆”商品上,现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二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茶饮料;蜂蜜”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近似商标。本案中,争议商标“赏颜悦色”与引证商标一、二“茶颜悦色”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果汁饮料、杏仁糖浆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茶饮料、蜂蜜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场所、消费群体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或密切关联性。同时,根据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知,申请人“茶颜悦色”商标在先注册使用且在茶饮料商品上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若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我局依据《商标法》其他条款对申请人的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进行审理。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乐
安蕾
张会
2023年07月24日
信息标签:赏颜悦色 商标 湖南茶悦文化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