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28942753号“泰迪魔法Teddy Magic”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18:06:51关于第28942753号“泰迪魔法Teddy Magic”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0760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市冠英律师事务所 委托代理人:北京英特普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北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8942753号“泰迪魔法Teddy Magic”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8242号决定,于2022年09月2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8242号决定认为,根据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其在2019年2月11日至2022年2月10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证据材料,复审商标在“教育;幼儿园;函授课程;教学;培训;体育教育”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复审商标在其余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基于申请人对复审商标使用情况的实地调查、走访及互联网查询结果,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并未在核定使用的“教育;幼儿园;函授课程;教学;培训;体育教育”等服务上使用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可以充分证明在指定期间内,被申请人有通过关联公司将复审商标在核定的服务上进行了使用,复审商标应予以维持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被申请人公司执照及商标授权材料;
2、租赁合同及银行付款回单;
3、相关LOGO图片及讲师简介;
4、泰迪魔法成长馆效果图及外部照片;
5、相关视频及教室、课堂等照片;
6、微信公众号宣传材料及报名表;
7、泰迪魔法会员协议及发票、银行回单;
8、安亭店租赁合同及付款单据;
9、课程介绍图片及店面照片等;
10、课程合作协议及网上银行电子回执、发票;
11、部分上课照片。
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商标阶段提交的证据,经核实,其中多数证据与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1至7基本一致。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1月26日提出注册申请,2018年12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教育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2022年2月11日,申请人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向商标局申请撤销复审商标。该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将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的“教育;幼儿园;函授课程;教学;培训;体育教育”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1中商标授权材料显示其在2019年1月1日将复审商标授权许可于上海巨亮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使用至2023年12月31日。2019年8月15日上海巨亮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又将复审商标授权许可于上海知品科技有限公司使用至2023年12月31日。证据10中课程合作协议显示有复审商标文字及提供的为“培训、幼儿园”等服务,且有网上银行电子回执、发票予以佐证,上述部分证据形成于指定期间内。结合在案其他证据,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形成基本证据链,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将复审商标在“培训、幼儿园”服务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实际使用。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教育;函授课程;教学;体育教育”与“培训、幼儿园”服务属于类似服务,故我局对复审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依照《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教育;幼儿园;函授课程;教学;培训;体育教育”服务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永垒
王燕
牛敏
2023年07月24日
信息标签:泰迪魔法Teddy Magic 商标
- 热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