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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198789号“田园乡思”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18:08:1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8412号
申请人:童贤欢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进同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198789号“田园乡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很强的显著性与独创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406450号“田园思”商标、第3268974号“田园乡村及图”商标、第10198924号“田园乡巴”商标、第16506547号“田园乡愁”商标、第61322270号“田园乡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无论是在整体外观上,还是设计理念上都存在明显不同、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广泛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因商标专用权期限届满未续展注册,已为无效商标,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核定使用的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同时使用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取得了可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庞婷
侯文健
高丽丹
2023年0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