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11046492号“深晖”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18:08:33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8752号
申请人:深圳市深晖企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揭阳市揭东区锡场镇深晖食品商行 委托代理人:北京奥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9月28日对第11046492号“深晖”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在多个类别上共申请注册175件商标,缺乏真实使用意图,具有兜售商标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意图。除争议商标外,原注册人还申请注册了多件与他人知名商标相近或相同的商标,难谓正当。该类不正当注册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还会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及其持有的“深晖”商标及字号已被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在中国相关行业内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原注册人商标列表;
2、揭阳市揭东区锡场镇兄弟食品厂工商信息资料;
3、原注册人相关裁定、判决书;
4、360搜索他人品牌网页截图;
5、广东回头客食品有限公司商标列表、裁定;
6、第9909561号“深晖”商标无效宣告裁定书;
7、申请人官网截图;
8、产品图片、销售资料、广告宣传资料;
9、深晖所获荣誉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是在合法、合理的情况下注册和使用其商标,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出无效申请的行为存在一定的恶意。综上,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揭阳市揭东区锡场镇兄弟食品厂(曾用名:揭东县锡场镇兄弟食品厂)于2012年6月8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29类“鱼制食品”等商品上,经异议决定准予注册,注册公告日期为2015年8月28日。2020年5月,该商标转让至揭阳市揭东区锡场镇深晖食品商行名下。
2、截止本案审理之时,争议商标原注册人以揭东县锡场镇兄弟食品厂名义共申请注册25件商标,其中包括但不限于第8429259号图形、第8064784号图形、第9958415号“得利斯”、第9091899号“旺牛”、第11661335号“莫言醉”等商标,以揭阳市揭东区锡场镇兄弟食品厂名义共申请注册90件商标,其中包括但不限于第14688904号“波力海台”、第15063791号“奥利友”、第6409249号“味事达”、第6517964号“威士雅”、第8991745号“椰国”、第9909479号“太古”等商标。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一般不作为商标评审申请的直接法律依据,且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具体条款的规定之中。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所指情形。该规定之情形主要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深晖”、“深晖及图”商标文字构成完全相同,除争议商标外,争议商标原注册人还以揭东县锡场镇兄弟食品厂、揭阳市揭东区锡场镇兄弟食品厂名义共申请注册100余件商标,其中包括但不限于第8429259号图形、第8064784号图形、第9958415号“得利斯”、第9091899号“旺牛”、第11661335号“莫言醉”、第14688904号“波力海台”、第15063791号“奥利友”、第6409249号“味事达”、第6517964号“威士雅”、第8991745号“椰国”、第9909479号“太古”等商标,与他人知名商标、知名人物姓名相近,攀附他人商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较为明显,其注册目的难谓正当。上述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所指情形。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争议商标本身并无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
另,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条所指“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之情形,但鉴于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中对此并无相关规定,故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申请人在无效宣告申请书首页将第13666271号“深晖”等商标列为引证商标,但未结合案件事实阐述具体理由,故我局对其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泽然
胡振林
汤茜
2023年07月31日
信息标签:深晖 商标 深圳市深晖企业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