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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9858072号“新氧圈”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18:09:55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0495号
申请人:北京新氧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知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不服我局(2022)商标异字第0000030057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22年04月1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一、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第15604325号“新氧NEW&YOUNG”、第16803111号“新氧”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具有攀附的恶意。二、申请人具有一贯抢注原异议人商标的不正当意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同时申请人名下注册了上千件商标,明显超出了实际需求。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请求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原异议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扫描件):作品登记证书;推广公证书;产品图片;其他证据。
我局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美容面膜;牙膏”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含义,因此并存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而使用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不易造成混淆误认。原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缺乏依据,我局不予支持。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被异议商标在“美容面膜;牙膏”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是“新氧”品牌的真正权利人,原异议人长期存在恶意抢注申请人“新氧”商标的行为。两引证商标效力待定,请暂缓审理本案。被异议商标与两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异议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三、被异议商标系申请人在先“新氧”商标、字号的延伸注册。四、除反复恶意抢注和摹仿申请人商标外,原异议人还复制、摹仿其他知名品牌。综上,请求核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引标信息、在先裁定;原异议人名下商标列表、企业信息;申请人企业信息、所获荣誉;申请人宣传和销售证据材料;域名证书等。
我局向原异议人寄送的参加不予注册复审通知书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原异议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意见。
经复审查明:
1.被异议商标由申请人于2020年9月18日提出注册申请,初步审定在第3类“洗面奶;去污剂;抛光制剂;研磨剂;香料;香;动物用化妆品;空气芳香剂;美容面膜;牙膏”商品上。
2. 引证商标一、二在无效宣告程序中被我局依法裁定宣告无效,并经法院一审、二审程序予以维持,现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关于诚实信用原则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其立法精神已在相应的实体条款中体现,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具体理由以及不予注册决定,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因引证商标一、二已丧失在先商标专用权,故不再构成被异议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故对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属于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审理情形。
申请人名下虽注册有千余件商标,但大量商标与“新氧”相关,而申请人亦提交了其使用“新氧”标识的实际使用材料,故无充分证据显示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系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或被异议商标系以伪造申请书件或其他证明文件骗取商标注册。因此,尚难认定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是指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的标志。本案原异议人的主张不属于该条款所指情形,且本案被异议商标本身并没有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被异议商标未违反该项规定。
《商标法》第四条是关于商标专用权主体范围、取得商标专用权途径和不得恶意申请注册商标的规定,鉴于原异议人依据该条款的规定请求宣告被异议商标注册无效的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申请人所提复审理由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原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我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合议组成员:乔向辉
曹娜
宋张明
2023年08月03日
信息标签:新氧圈 商标 北京新氧科技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