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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9302278号“MOOG”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18:10:10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4221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生物星球穆格简易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汇智英财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知协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9302278号“MOOG”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0807号决定,于2022年10月2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2019年02月10日至2022年02月09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膳食纤维”等核定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因此,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使用,请求裁定复审商标继续有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产品获得的奖项;
2、关于复审商标产品蛋白粉、食用油的三份介绍手册;
3、实际使用照片;
4、官方网站、官方微博上的介绍;
5、关于申请人蛋白粉、食用油的历史、产品信息、获奖情况等;
6、申请人自2017年-2021年参加展会的情况等。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案件卷宗,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阶段还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7、荣誉及产品照片;
8、宣传图册、微博截图、产品照片、展会现场照片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8年2月13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9年2月7日核准注册在第5类“膳食纤维;营养补充剂;矿物质食品补充剂;蛋白质膳食补充剂;婴儿食品;动物用膳食补充剂;婴儿尿布;产包;出牙剂;亚麻籽油膳食补充剂”商品上,专用期限至2029年2月6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的事实、理由及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即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在复审商品上是否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多为其“BIO PLANETE”商标在食用油等商品上的宣传、展会图片,以及宣传图册、荣誉等,多数证据未能体现本案复审商标及复审商品。在申请人提交的部分图片、展会现场照片中显示有本案复审商标,但亦未能同时对复审商品予以体现,该证据尚不能单独证明使用复审商标的复审商品被投入市场流通领域使用。因此,在案证据不能形成证据链,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膳食纤维”等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令邦
李佳洁
张世莉
2023年0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