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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935832号“微录 vlog”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18:10:2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8392号
申请人:出通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935832号“微录 vlo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商标持续使用多年,持有除商标外的所有主要知识产权,也无任何障碍商标,且被侵权严重,经使用已经取得显著性。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民事起诉书、公证书、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申请人商标注册资料、相关公司营业执照及关联关系证明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微录 vlog”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仅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等特点,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申请人提交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取得了商标应有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庞婷
侯文健
高丽丹
2023年08月11日
信息标签:微录 vlog 商标 出通科技(上海)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