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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4270892号“荷仟味 荷仟味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18:10:54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3865号
申请人:何千山 委托代理人:高创(雄县)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三河市哆啦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29日对第44270892号“荷仟味 荷仟味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荷仟味”中“荷”、“味”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服务的形态,作为商标使用缺乏应有的显著特征,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二、注册商标必须要有显著性,即具有的标示企业商品出处并使之区别于其他企业之商品的属性。商标显著性是商标法律制度的核心与基础,显著性是商标的首要要素,是一件可识别标志成为商标的先决条件,同时也决定了商标权的保护范围。三、被申请人以缺乏显著性的词汇注册商标,显然阻碍了行业发展,致使其他人无法合理合法的使用类似的商标。综上,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一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于2022年11月27日通过第1817期《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2月28日提出注册申请,2020年12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咖啡馆等服务上。该商标有效专用期至2030年12月20日。
2、申请人还在申请书首页中引证了第66108234号“何千味及图”商标。该商标为申请人所有,其申请注册日晚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指定使用在第43类备办宴席等服务上。该商标经我局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其在备办宴席等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初步审定其在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上的注册申请,该决定尚未生效。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等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申请人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焦点问题归纳并审理如下:
争议商标用于核定的饭店等服务上,并未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形态等,且申请人并未提交证据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争议商标在全国范围内相关公众的通常认知中,系仅直接表示服务的形态等,或缺乏应有的显著性。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三)项的规定。
申请人其他主张,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龚丽娟
任航
尤丽丽
2023年0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