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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4556503号“丰冬”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18:11:05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5800号
申请人:四川省绵阳市丰谷酒业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德阳市绵圣曲酒厂 委托代理人:河北腾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11月02日对第54556503号“丰冬”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4904518号“丰谷”商标、第1089722号“丰谷”商标、第25785667号“丰备”商标、第25785665号“丰条”商标、第25785668号“丰夅”商标、第7827230号“丰佘”商标、第7827205号“丰舍”商标、第8769463号“丰分”商标、第8769441号“丰会”商标、第8769480号“丰仑”商标、第44394761号“丰各”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一)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丰谷”为申请人的在先字号,具有极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字号高度近似,损害了申请人在先字号权。三、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同为四川省的酒企,属于相同地域的同行业竞争者,其对申请人及其“丰谷”品牌必然知晓,在此情况下被申请人申请争议商标的行为难谓正当。被申请人具有攀附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复印件):
1.商标档案、改制证明、关联关系证明、荣誉证明、活动资料;
2.销售合同、发票、宣传推广合同及发票、宣传图片、媒体报道、荣誉证据;
3.品牌价值评估材料、驰名商标保护材料、商标注册材料、维权记录、在先案例;
4.被申请人商标列表、企业信息、品牌介绍、相关文章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以真实使用为目的注册的,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具有极强的显著性,不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三、争议商标经长期使用已经具有一定影响力。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申请人坚持其无效宣告理由。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3月23日申请注册,经我局审查决定予以核准,核定使用在第33类白酒;青稞酒等商品上,其注册公告刊登在第1811期(2022年10月14日)《商标公告》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十一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白酒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一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一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一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并存使用于上述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一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规定情形。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损害了申请人在先字号权。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商号存在一定差异,二者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争议商标未构成对申请人商号权的损害。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我局经审理认为,目前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亦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带有欺骗性,且易使公众产生误认。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
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保护了申请人的在先商标权利,故对于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情形不再单独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婷婷
张学军
陈雪青
2023年07月17日
信息标签:丰冬 商标 四川省绵阳市丰谷酒业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