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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7213335号“联望娇”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18:11:18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5075号
申请人: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粤高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邹华丰
申请人于2022年11月02日对第47213335号“联望娇”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656145号“联塑 L&S及图”商标、第8315985号“联塑 L&S及图”商标、第9089529号“联塑 LIANSU”商标、第10669705号“联塑 LESSO”商标、第10896368号“联塑”商标、第33582275号“联塑 LESSO”商标、第42138802号“联塑 LESSO”商标、第44540546号“联塑”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使用在“非金属管道”、“塑料管、非金属水管”商品上的第1305333号“联塑”商标、第1373207号“联塑 L&S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九、十)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摹仿,会误导公众,损害申请人的利益。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及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联塑集团简介及关联公司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系列商标注册情况;2、宣传使用相关资料、报道;3、年报节选、企业行业排名及纳税情况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毛莉于2020年06月12日申请注册,经异议于2022年02月0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类“工业用化学品;除水垢剂;澄清剂;乳化剂;工业用黏合剂;固化剂;助焊剂;增塑剂;塑膏;上浆剂”商品上。2021年07月06日,争议商标经我局核准转让至被申请人。
2、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引证商标一至七、九、十已获准注册或初步审定,引证商标八在先申请尚未初步审定,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一至八核定使用在第1类增塑剂、工业用黏合剂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九、十核定使用在第19类非金属水管等商品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我局将依据当事人理由、查明事实及《商标法》的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审理。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根据我局查明事实,本案应属于《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审理范围。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联望娇”分别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七的显著识别文字“联塑”、引证商标五、八“联塑”文字构成、视觉效果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并存使用在增塑剂、工业用黏合剂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申请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张明
曹娜
徐 苗
2023年07月26日
信息标签:联望娇 商标 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