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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1310906号“中建政研”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07:32:20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1144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中建政研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1310906号“中建政研”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6973号决定,于2022年09月2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于2019年1月21日至2022年1月20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培训”等核定服务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复审商标在“学校(教育);教育;培训;就业指导(教育或培训顾问);职业再培训”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安排和组织会议;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图书出版;在线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出版;节目制作”服务上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为申请人注册并长期使用的有效注册商标,在国内市场已有较高知名度,该商标权利不容侵害。因此,请求维持复审商标在“安排和组织会议;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图书出版;在线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出版;节目制作”服务上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授权许可合同、申请人与子公司的关系证明、视频课程产品销售合同、视频课程产品签收单、视频课程截图、中建政研究网络课程制作合同、讲师合同、申请人官网的相关报道、中建政研2018年及2021版宣传片截屏、中建政研企业文化理念手册以及复审商标于电子书、会议、视频课程、图书杂志、网站发布、展览会的使用证据。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我局对有关复审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案卷进行了调阅,申请人在该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授权许可合同、关系证明、培训合同、培训费发票、培训现场图片、证书、复审商标使用图片、相关新闻报道材料。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北京中建政研信息咨询中心于2012年8月6日申请注册,于2014年1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学校(教育);教育;培训;就业指导(教育或培训顾问);职业再培训;安排和组织会议;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图书出版;在线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出版;节目制作”服务上,该商标于2019年8月20日经核准转让至中建政研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中建政研信息咨询中心共有。
上述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安排和组织会议;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图书出版;在线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出版;节目制作”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本案中,据申请人提交的商标授权许可合同证据,我局对被许可使用人在指定期间内使用复审商标的合法性予以认可。但申请人提交的其他证据,或与本案待证事实缺乏关联性,或非为复审商标的本案复审服务上使用证据,或未显示形成时间或不在指定期间内,或为自制证据,缺乏公信力。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实际商业使用。因此,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应予撤销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少文
李雅楠
刘胤颖
2023年0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