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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833486号“粮土地”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07:32:42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4191号
申请人:黑龙江鹤城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省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李广南 委托代理人:南京品恒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9月15日对第62833486号“粮土地”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是一家以“黑土地”为主导品牌的浓香型系列白酒专业制造商,旗下的“黑土地”商标是中国驰名商标。2、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631512号“黑土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487783号“黑土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3、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黑土地”商标的抄袭摹仿。4、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商标的恶意抢注。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九条、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争议商标应予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证据):
1、申请人及“黑土地”商标所获部分荣誉;
2、申请人引证商标的注册、许可备案等资料;
3、“黑土地”酒的宣传销售资料;
4、在先无效宣告裁定书;
5、申请人纳税证明;
6、“黑土地”酒被侵权的资料。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粮土地”是被申请人独创且持续使用的品牌。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经过被申请人的广泛宣传和实际使用,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引证商标“黑土地”具有固定含义,显著性较弱。“土地”作为商标的识别性和显著性不强。争议商标并非对引证商标的模仿和抄袭。综上,争议商标应予维持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产品图片。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2月24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2022年8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茶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二的注册申请日及核准注册日均早于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日,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3类烧酒、开胃酒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一、二均为本案申请人所有,均处于商标权专用期限内。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作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九条为总则性规定,其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其他具体条款中,本案将依据其他具体条款进行审理。
一、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烧酒、开胃酒等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二、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全面反映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申请人商标所标示的商品的使用、销售、市场占有率、广告宣传的金额、规模或范围等情况,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注册日前,其“黑土地”商标经过广泛的宣传使用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三、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其“黑土地”商标已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茶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朋娟
乔烨宏
吕美兰
2023年07月27日
信息标签:粮土地 商标 黑龙江鹤城酒业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