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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9132133号“澳普仕 AOPUSHI”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07:35:36关于第19132133号“澳普仕 AOPUSHI”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2058号
申请人:奥普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洪彩英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15日对第19132133号“澳普仕 AOPUSHI”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经过多年的宣传推广和大量使用,“奥普”、“AUPU”商标已经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商业价值,与申请人之间形成了唯一对应的特定关系。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大量摹仿他人知名商标,具有摹仿他人知名度的一贯恶意。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明显的不正当性。二、申请人第730979号“奥普”商标、第1187759号“奥普”商标、第1803772“AUP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在争议商标申请之前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淡化申请人驰名商标显著性,致使申请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三、争议商标原注册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很强的主观恶意性,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将造成消费者的误认和混淆,将产生不良影响。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奥普”、“AUPU”认定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相关文件;2、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名下商标无效宣告裁定;3、“奥普”、“AUPU”企业资料;4、申请人及其商标所获荣誉;5、“奥普”、“AUPU”市场销售情况相关数据、宣传推广证据、相关新闻报道、维权成功记录;6、在先案例;7、申请人商标信息;8、其他证据材料。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书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品牌管理(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2日申请注册,于2017年3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电开关、插头、插座和其他接触器(电连接)等商品上。该商标经核准已转让至洪彩英(即被申请人)名下。
2、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申请人已在第11类照明器材等商品上取得引证商标一至三专用权。截止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商标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至本案审理时,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在多个商品或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300余件商标,包括“吉普国际”、“九牧邦”、“悍马丹顿 HANMADTON”、“劳斯奔驰”、“兰蔻姿”、“七匹鹰”、“欧派”、“诺地亚”、“宝格尼”、“黛安芳”、“护舒爽”、“宝露洁 BOLGIATE”等与多件与他人知名商标相近似的商标,其中部分商标经商标注册审查程序予以驳回,部分商标经异议程序不予注册,另有第11291183号“爵克狼爪 JACKWOLFPAW”商标、第18730559号“格洛夫 Geluofu”商标、第23599612号“QQV”商标、第18925025号“优邦 YOUBANG”商标、第11750416号“芭蒂莲BADILIAN及图”商标等多件商标在无效宣告程序中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予以无效宣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已取得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故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相应实体规定之中。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为2017年3月28日,申请人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日期为2022年07月15日,已超争议商标注册之日五年的法定期限,因此,我局对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之情形进行审理。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的主要焦点问题为: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的情形。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禁止之情形。
关于主要焦点问题一,我局认为,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引证商标一至三经使用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且考虑到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电开关等商品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热气淋浴装置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关联性较弱。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应不致误导公众进而损害申请人的利益,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的情形。
关于主要焦点问题二,我局认为,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中的“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情形。具体到本案,由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奥普”、“AUPU”商标在热气淋浴装置、浴用加热器等商品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将与申请人“奥普”、“AUPU”商标近似的商标注册为本案争议商标难谓巧合。且根据查明事实3可知,至本案审理时,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在多个商品或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300余件商标,包括“吉普国际”、“九牧邦”、“悍马丹顿 HANMADTON”、“劳斯奔驰”、“兰蔻姿”、“七匹鹰”、“欧派”、“诺地亚”、“宝格尼”、“黛安芳”、“护舒爽”、“宝露洁 BOLGIATE”等与多件与他人知名商标相近似的商标,其中部分商标经商标注册审查程序予以驳回,部分商标经异议程序不予注册,另有第11291183号“爵克狼爪 JACKWOLFPAW”商标、第18730559号“格洛夫 Geluofu”商标、第23599612号“QQV”商标、第18925025号“优邦 YOUBANG”商标、第11750416号“芭蒂莲BADILIAN及图”商标等多件商标在无效宣告程序中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予以无效宣告。被申请人在案并未提交其商标使用证据或对原注册人申请注册上述商标的意图及商标设计来源作出合理解释说明。综合考虑以上因素,我局合理认为,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前述行为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复制、摹仿他人商标、囤积商标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本案宜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禁止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此外,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带有欺骗性,是指商标对其指定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作了超过其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表示,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错误的认识。本案中,尚无充分证据认定争议商标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禁止之情形。
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的影响的情形,其立法目的在于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利益。本案争议商标不存在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建新
张 静
刘婷
2023年07月25日
信息标签:澳普仕 AOPUSHI 商标 奥普家居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