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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3126993号“MERX”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07:36:22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3784号
申请人:默克股份两合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乐清市利天电气商行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18日对第53126993号“MERX”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9类商品上的国际注册第1302958号“MERC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第1302960号“MERC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等有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的注册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申请人引证商标档案信息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1月19日提出注册申请,2022年7月14日经我局异议决定,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量仪表;高压防爆配电装置;变压器(电);配电箱(电);电开关;传感器;稳压电源;起动器;插头、插座和其他接触器(电连接);电涌保护器”商品上,有效期限至2031年8月27日。
2、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引证商标一、二已获准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核定使用在第9类“科学、航海、测量、摄影、电影、光学、衡具、量具、信号、检验(监督)、救护(营救)和教学用装置及仪器;处理、开关、传送、积累、调节或控制电的装置和仪器”等商品上,目前均为有效注册商标。以上引证商标专用权现均属申请人所有。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依据当事人的评审请求和在案证据,本案审理如下:
争议商标“MERX”与引证商标一、二“MERCK”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计量仪表;高压防爆配电装置;变压器(电);配电箱(电);电开关;传感器;稳压电源;起动器;插头、插座和其他接触器(电连接);电涌保护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科学、航海、测量、摄影、电影、光学、衡具、量具、信号、检验(监督)、救护(营救)和教学用装置及仪器;处理、开关、传送、积累、调节或控制电的装置和仪器”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渠道、销售场所、消费群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共存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和证据佐证,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苏明
刘中博
张 颖
2023年0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