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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4187743号“ZENIA”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07:36:40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000255号重审第0000004869号
申请人:康恩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棐兰德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1]第0000000255号《关于第24187743号“ZENIA”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1)京73行初4876号行政判决书(以下称一审判决),判决撤销被诉裁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裁定。我局和被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京行终3095号行政判决书。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汽车;卡车;大客车”等商品与第13396666号“ZEGN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396665号“ERMENEGILDO ZEGN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汽车;自行车”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系,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较为相似,构成近似标志。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第4014422、4014423号“ZENI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二、申请人未举证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具有较高知名度,已达到驰名程度。申请人在诉讼阶段明确主张第640608号“杰尼亚”商标、第969347号“ZEGNA”商标在“服装”商品上构成驰名商标,但争议商标申请注册的商品类别与服装类商品差别较大,尚不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三、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采取了欺骗或不正当手段,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争议商标在所有核定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鉴于申请人已有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一、二,本案已通过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其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无需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为总则性规定,其具体内容已体现在相关实体条款中,我局已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不再予以评述。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双双
徐辉
贾秋实
2023年08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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