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58632713号“拙尘”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07:42:01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1339号
申请人:西岗区佳惠物资商行 委托代理人:重庆华纵联合知识产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谢芳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18日对第58632713号“拙尘”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通过查询被申请人姓名发现,争议商标权利人的实际经营主体应为温州金名博文具有限公司。被申请人的企业并无“广告宣传”的经营许可,并不实际具有广告宣传的服务,在第35类上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并无真实使用的目的,系恶意注册商标,不具有实际使用的目的。被申请人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商标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一条、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温州金名博文具有限公司的企查查截图。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于2021年8月20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获准注册日期为2022年2月14日。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一条、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一般不作为商标评审申请的直接法律依据,且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的规定之中。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系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故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本条款规定的“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主要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据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行为;或者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申请人在本案中证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的证据不足,故我局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充分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泽然
胡振林
汤茜
2023年0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