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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737895号“蒙马特先生”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07:42:21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0511号
申请人:广州蒙马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领航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孟其其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18日对第60737895号“蒙马特先生”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于2018年创立“蒙马特先生”服装品牌,并开设了“蒙马特Mentmate”淘宝店,该品牌已在全国内具有了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商标权,构成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情形。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在内的系列商标的行为,缺乏使用意图,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构成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争议商标与第31107515号“蒙马特先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淘宝店铺截页、授权书、被申请人商标情况、不予注册决定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于2021年11月19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35类“自动售货机出租;销售展示架出租”服务上,获准注册日期为2022年5月14日。
2、引证商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宣传”等服务上。至本案审理之时,上述商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至本案审理之时,被申请人共申请注册200余件商标,其中包括但不限于第46071012号“小少年尼力”、第48520593号“左拆家”、第47810588号“JEW4ROOM”、第39392850号“PINKSAIVOR”等商标,且多件商标被相关权利人提出异议,经我局审查决定不予注册。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申请人将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通过其宣传、使用,在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自动售货机出租;销售展示架出租”服务上或与之相类似服务上具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所指情形。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本案中,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共申请注册200余件商标,其中包括但不限于第46071012号“小少年尼力”、第48520593号“左拆家”、第47810588号“JEW4ROOM”、第39392850号“PINKSAIVOR”等商标,与他人商标相近,攀附他人商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较为明显,其注册目的难谓正当。被申请人之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所指情形。
另,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等主张缺乏充分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泽然
胡振林
汤茜
2023年08月03日
信息标签:蒙马特先生 商标 广州蒙马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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