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0052151号“MET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07:46:3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8970号
申请人:脉塔平台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凯拓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052151号“MET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5413180号“MEETA”商标、国际注册第892792号“METADESIGN”商标、第54175654号“METANET”商标、第41363820号“MEETA”商标、第29148341号“迈塔META”商标、第15951161A号“META”商标、第24068649号“美拓留学META”商标、第13199031号“木兰荟萃MULAN META及图”商标、第61095685号“METAMALL”商标、第59937276号“META SHOP”商标、第59934980号“META STORE”商标、第59930655号“META RETAIL”商标、第59925100号“META STORE”商标、第59915759号“META RETAIL”商标、第59867665号“META LOGISTICS”商标、第59854872号“META LOGISTICS”商标、第59404502号“META MANUFACTURING”商标、第31414275号“MEETA”商标、第43989277号“影音号及图”商标、第15322722号图形商标、第43960104号“视频号及图”商标、第1472266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二十二)区别显著,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部分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确定,申请人申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具备显著特征,不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申请人已有“META”及图形商标被核准注册。申请商标具有极强的独创性和显著性,通过申请人宣传和使用已广为相关公众熟知,申请商标通过使用获得了较强的显著性。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META”及图形商标信息、媒体报道等。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六经撤销复审决定予以撤销,引证商标七、八已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依法撤销,引证商标十、十二、十三、十五经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引证商标二十、二十二已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依法撤销。其余引证商标仍为有效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六至八、十、十二、十三、十五、二十、二十二现已无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十一、十四现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一、十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九、二十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录像带发行;娱乐服务;提供娱乐信息;通过网站提供娱乐信息;通过计算机网络在线提供的游戏服务;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虚拟现实游戏;通过互联网方式提供的电子游戏服务;提供体育设施;健身指导课程;私人健身教练服务;玩具出租;游戏器具出租;动物训练;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室内水族池出租;提供娱乐设施;提供体育信息;提供关于消遣活动的信息”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九、十六至十八指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前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九、十六至十八指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前述各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该标志作为商标用在指定使用的服务上,相关公众不易将其作为商标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禁止作为商标注册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申请人对其他商标所拥有的权利并不当然延及本案申请商标,不是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泽然
胡振林
汤茜
2023年08月16日
- 热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