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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548331号“SERUM 100”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07:46:2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2320号
申请人:上海赛伦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548331号“SERUM 100”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520350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没有直接表示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能够区分商品来源。已有与申请商标情况类似的商标在先获得注册,申请商标理应获得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使用证据、媒体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呼叫、含义等方面有所区别,申请商标与该商标并存,不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英文部分“SERUM”可译为“血清”,使用在所指定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已经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可以获准注册。
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况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冯洪玲
李晶
马霄宇
2023年08月21日
信息标签:SERUM 100 商标 上海赛伦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