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23311728号“MEIENSHA美恩莎”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07:47:34关于第23311728号“MEIENSHA美恩莎”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8463号
申请人:佛山市法恩洁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黄坚清 委托代理人:福建省劲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08日对第23311728号“MEIENSHA美恩莎”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法恩莎”“FAENZA”系列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并使用、注册,具有很强的显著性。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2880250号“法恩莎FAENZA”商标、第12880227号“法恩莎FAENZA”商标、第9023615号“法恩莎FAENZA”商标、第12880239号“法恩莎”商标、第12880204号“法恩莎卫浴”商标、第7965414号“FAENZA”商标、第9019492号“FAENZA”商标、第12880413号“FAENZA”商标、第3371538号“法恩莎 FAENZA”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九)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极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二、申请人“法恩莎FAENZA”商标已经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引证商标九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已经于2011年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摹仿,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会淡化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显著性,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三、引证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大量使用和广泛宣传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商业价值,与申请人之间具有唯一对应的关系。被申请人作为申请人同地域同行业竞争者,不可能不了解申请人引证商标,其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的不正当性。四、被申请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会损害商标管理秩序,产生不良影响。争议商标注册使用必然会损害申请人及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秩序。已有类似案例支持申请人主张。 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及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及复印件形式):1、广为消费者所熟知商标证明文件;2、申请人及引证商标所获荣誉;3、申请人销售发票、专卖店照片等;4、申请人广告宣传合同及各种宣传广告资料;5、申请人产品照片;6、申请人及引证商标新闻报道;7、法院判决书;8、《打击商标恶意抢注行为专项行动方案》相关信息;9、关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4411号建议答复的函”;10、申请人及“箭牌家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高明安华陶瓷洁具有限公司”企业信息;11、被申请人及其关联企业信息;12、在先判决、裁定、决定;13、申请人商标维权成功案例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九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双方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申请人“法恩莎FAENZA”系列商标系抄袭外国知名地名,并非其独创。争议商标并非对申请人商标的抄袭、摹仿。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其引证商标九具有持续使用,也不足以证明其为相关公众知晓,已具备驰名商标的条件。争议商标经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形成了稳定的市场。申请人援引的其他案例与本案不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均不足以证明其系列商标仍保持驰名程度,申请人的所有主张均不能成立,争议商标应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档案信息;意大利法恩莎小镇搜狗百科词条截图;在先判决;部分“*恩莎”商标维持案例;被申请人关联企业部分荣誉;被申请人部分销售合同、发票;被申请人关联企业部分产品宣传材料;“美恩莎MEIENSHA”商标产品部分检测报告。
申请人主要质证意见: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答辩理由以及其提交的在案证据的证明目的等均不予认可,争议商标理应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在质证期间提交了相关决定、裁定。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是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3月28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21类家用器皿等商品上,经审查于2018年3月21日核准注册。
2、引证商标一至八均为申请人所有,均核定使用在第21类“玻璃盒;瓷器装饰品;陶瓷”等商品上,现均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3、引证商标九为申请人所有,核定使用在第11类“澡盆;抽水马桶”等商品上,现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其于2011年11月29日在商标驰字【2011】461号商标管理案件中,被认定在澡盆、抽水马桶、浴室装置商品上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属于总则性规定,针对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主张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商标法》第四十五条属程序性条款。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以下几点: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根据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知,其“法恩莎”和“FAENZA”商标经过长期宣传使用已形成对应关系。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在文字构成、整体呼叫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施以普通注意力易认为上述商标为系列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家用器皿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并存注册与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存在某种关联,进而对商品来源引起混淆和误认,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九核定使用的商品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九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此,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已有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一至八,且我局已通过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其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中无需再对申请人引证商标九是否达到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程度作出认定以及无需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申请人商标予以特殊保护。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之规定。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带有欺骗性,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的标识主要指系争商标故意夸大商品或服务的功能、作用,欺骗消费者,容易使公众对商品和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本案申请人的主张不属于该条款所指情形。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是指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的标志。本案申请人的主张不属于该条款所指情形,且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没有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不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鉴于我局已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给予申请人商标保护,故争议商标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我局不再评述。另,申请人还援引了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该主张因缺乏足够证据佐证,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玲
翟晶晶
张蕾
2023年08月16日
信息标签:MEIENSHA美恩莎 商标 佛山市法恩洁具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