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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0739578号“NATEDE”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07:47:54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4425号
申请人:法布里西实验室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汉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上海未彦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4月15日对第30739578号“NATEDE”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国际注册第1618086号“NATED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NATEDE”商标为申请人原创,在先使用在空气净化器商品上并与申请人形成一定对应关系,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属于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被申请人具有复制摹仿他人商标、恶意抢注、囤积商标注册的故意,其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商标管理秩序。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商标注册证据;2、关于“NATEDE”的网络搜索结果;3、媒体报道证据;4、在先案件及相关裁定、决定;5、账单。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5月7日申请注册,于2019年2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灯、空气净化用杀菌灯、电炊具、冰箱、空气过滤设备、电加热装置、供暖装置、卫生间用干手器、水净化装置、电暖器”商品上。
2、引证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4月13日向欧盟内部市场协调局提出注册申请,基础注册日期为2018年8月23日,指定使用在第11类空气净化器、水净化器用过滤器等商品上,国际注册日期为2021年8月13日,后根据马德里议定书指定中国申请领土延伸保护,国际通知日期为2021年10月7日,我局经审查驳回其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至本案审理时,相关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3、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在第9、11、14、16、18、25、28、30、33、41、43等多个类别的商品、服务上共申请、注册了近一百二十件标识各不相同的中、外文商标。其中包含“约定的梦幻岛”、“绝园少女”、“女神联盟”、“幻境纪元”、“剑雨永恒”、“萨克巨人”、“SCORPONOK”、“QUINTESSONS”、“QUINTESSA”、“OMOSHIROI BLOCK”、“LOCTOTE”、“MOONLEAF”、“PIXIO”、“iKuddle”、“Leonard Kamhout”等众多与他人游戏、动画作品或他人品牌、姓名相同或高度近似的商标。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申请人请求所依据的《商标法》第七条系原则性规定,相关内容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按照当事人具体理由及在案证据依据2013年《商标法》的具体条款进行审理,对上述规定不再另行评述。
经合议组评议,我局认为:
一、根据查明事实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已被驳回,其已不构成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的依据,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
二、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主张争议商标属于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对此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形成有效证据链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其“NATEDE”商标在与争议商标指定的灯、电暖器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经使用已达到具有一定影响的程度。因此,申请人该项理由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三、2019年《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关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的规定属于2019年《商标法》新增加的条款内容,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申请人关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构成该情形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四、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此我局认为,首先,根据查明事实3,被申请人在多个类别的商品、服务上共申请、注册了近一百二十件商标,其中包含“约定的梦幻岛”、“绝园少女”、“女神联盟”、“幻境纪元”、“剑雨永恒”、“萨克巨人”、“SCORPONOK”、“QUINTESSONS”、“QUINTESSA”、“OMOSHIROI BLOCK”、“LOCTOTE”、“MOONLEAF”、“PIXIO”、“iKuddle”、“Leonard Kamhout”等众多与他人游戏、动画作品或他人品牌、姓名相同或高度近似的商标;本案争议商标亦与申请人向欧盟内部市场协调局在先申请的“NATEDE”商标字母构成、呼叫完全相同,难谓巧合;被申请人在本案中并未提交其商标实际使用证据,亦无法对其申请注册上述各商标的意图以及相关商标的设计创作来源作出合理解释说明。综合考虑上述情况,我局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借助他人知名品牌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所指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吴彤
袁靖涵
胡笳琳
2023年08月08日
信息标签:NATEDE 商标 法布里西实验室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