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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7310695号“净莼”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07:50:17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4092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广州莉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中细软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7310695号“净莼”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7571号决定,于2022年12月2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其于2019年5月27日至2022年5月26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消毒剂”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商标使用证据无效,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指定期间一直在使用复审商标,复审商标经实际使用已经占据了一定的市场份额。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及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净莼”抑菌液产品备案详情;2、产品销售凭证的公证书原件;3、朋友圈截图、产品订单、付款信息、托运单、产品照片;4、委托加工合同、产品实物照片、检验报告、商品条码信息;5、实体门店照片、产品展销照片;6、净莼品牌全国代理商年度合同、销售合同、销售单。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于2017年11月6日提交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5类“消毒剂”等商品上,经审查2018年11月7日予以核准注册,现为申请人所有。
我局认为,本案中,涉案指定期间为2019年5月27日至2022年5月26日,故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消毒剂”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及系争商标的使用人。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中产品备案信息中显示该备案承诺书签订日期为2022年12月18日,不在指定期间;该备案信息中显示的企业名称为陕西海林正德生物医药有限责任公司,结合证据4中的委托加工合同可知,申请人委托陕西海林正德生物医药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净莼”品牌消毒产品等。证据2中的公证书形成时间均晚于指定期间,且公证书中的票据的形成时间亦不在指定期间。证据3中朋友圈截图、产品照片为自制证据,产品订单为自制证据,且仅有付款凭证佐证,托运单亦为自制证据。证据4中的检验报告、商品条码信息并非标有复审商标的商品实际销售或宣传的证据;产品实物照片为自制证据。证据5为自制证据。证据6中净莼品牌全国代理商年度合同未有发票等其他证据佐证,销售合同仅加盖了申请人章戳,销售单为申请人自制。综合考虑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在“消毒剂”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翟晶晶
胡振林
张蕾
2023年08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