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8140063号“贝特”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07:50:36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4834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京天一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西吉昌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8140063号“贝特”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5678号决定,于2022年11月1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5678号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2019年4月7日至2022年4月6日期间(以下称复审期间)在第29类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的)等核定商品上进行了使用,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故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过申请人市场调查发现,复审商标并没有在核定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已经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并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地使用,不构成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情形,复审商标应予维持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证据):
1、食品生产许可证书及中国商品信息服务平台的信息材料;
2、商品销售服务合同书、产品买卖合同书及产品销售发票材料;
3、产品照片材料;
4、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书材料。
我局为查明案件事实,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并将复印件寄送申请人进行了质证,被申请人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证据与其在评审阶段向我局提交的证据基本一致,我局将其并入上述证据目录一并审理。
针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申请人质证称: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并未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期间在全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应予维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0年3月22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2012年9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牛奶等商品上。经续展,商标权专用期限至2032年9月27日。该项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复审商标在复审期间在第29类牛奶等全部核定商品上是否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3显示,被申请人在复审期间之前已在中国商品信息服务平台办理了“贝特”品牌豆奶饮料、草莓乳酸菌饮料产品的编码。被申请人于复审期间向广西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了“贝特”品牌的软饮料*贝特草莓酸、软饮料*豆奶商品。结合被申请人提交的产品图片上显示的商标标识与本案复审商标相同。故被申请人提交的上述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期间在软饮料*贝特草莓酸、软饮料*豆奶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牛奶等全部商品与复审商标实际使用的软饮料*贝特草莓酸、软饮料*豆奶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朋娟
乔烨宏
吕美兰
2023年08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