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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703978号“REALITY PR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07:53:12关于第66703978号“REALITY PR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1479号
申请人:临境健康解决方案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703978号“REALITY PR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虽属于暗示性商标,但具有显著性,具备商标的识别作用。申请人名下第66699047号“REALITY PRO”商标指定使用在“计算机软件安装、维护和修理”等相关服务上并未因缺乏显著性被驳回。且申请人名下包括第44类第66547611号“REALITY ONE”商标在内多枚商标已注册公告。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在先案件决定书、判决书、类似情形商标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REALITY PRO”,使用在医疗诊所服务等指定服务上,相关公众不易将之作为区分服务提供来源的标志加以认知,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所述在先商标及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娟
李钊
梁朦朦
2023年08月21日
信息标签:REALITY PRO 商标 临境健康解决方案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