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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104845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07:57:52关于第64104845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4371号
申请人:杰平方半导体(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10484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和可识别性,经使用具有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15211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67088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858434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63545290号“街角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39202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279391号“SHINETECH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62326013号“嘉圣品创JIA SHENG PRODUCT AN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40173837号“长青红宴CHANG QING BANQUE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59734040号“鹰集咖啡S.ENGINE COFFE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1393745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七处于驳回复审中,请求暂缓本案审理。已有类似情况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尚处于宽展期。
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七已获准注册,故其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寻找赞助;广告宣传”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十分别核定使用的“寻找赞助;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在图形构成、设计风格、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上述各个引证商标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同时,申请人未提交使用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知名度,并能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十相区分。
另,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在先获准注册的商标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鉴于引证商标二处于宽展期内,该商标是否续展对本案结论不会产生实质性影响,故对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的权利冲突,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珊
牛嘉
王钒
2023年08月03日
信息标签:街角8号 商标 杰平方半导体(上海)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