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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1863338号“百年黔九BAINIANQIANJIU”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08:00:42关于第11863338号“百年黔九BAINIANQIANJIU”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4633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贵州黔酒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奥诚商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11863338号“百年黔九BAINIANQIANJIU”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W072247号决定,于2022年10月3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复审商标原所有人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乡巴佬酒厂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其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故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由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乡巴佬酒厂受让而来,申请人联合复审商标原所有人搜寻使用证据,其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故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贵州省仁怀市迎春酒业销售有限公司销售商品的发票、销货清单作为主要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一、复审商标由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乡巴佬酒厂于2012年12月7日在第33类黄酒、烧酒等商品上提出注册申请,于2014年5月21日获准注册,专用权止于2024年5月20日。经核准,复审商标于2022年6月17日转让至本案申请人名下。
二、经在国家税务总局发票查验平台查询,申请人提交的发票所附销货清单与申请人提交的销货清单不符。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国家税务总局发票查验平台的查验页面作为主要证据。
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于2019年2月15日至2022年2月14日期间是否在核定使用的烧酒等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我局认为:本案申请人提交的发票形成时间并不在指定的三年期限内,且经查验,该发票所附销售清单中并无复审商标品牌商品。故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于2019年2月15日至2022年2月14日期间在核定使用的烧酒等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玉竹
苑雪梅
常兆莉
2023年08月11日
信息标签:百年黔九BAINIANQIANJIU 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