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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697854号“安琳咖啡 aeleen coffee aelee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08:02:39关于第66697854号“安琳咖啡 aeleen coffee
aelee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1864号
申请人:青岛安琳咖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697854号“安琳咖啡 aeleen coffee aelee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已成功注册的系列商标的继承和延续,具有品牌一致性,已经与申请人形成了高度的一一对应关系。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756798号“安琳 ANLIN”商标、第40756225号“安琳 Anlin”商标、第18605334号“AILEEN”商标、第16849973号“艾伶 aileen”商标、第42789189号“拥有遇见未来的力量 AELLEN INSPIRATION LIVING POWER TO EMBRACE THE FUTURE”商标、第22963546号“AELEIN”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三、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其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四、已有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五、引证商标六权利状态不稳定。综上,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六经无效宣告程序已被我局决定其在寻找赞助、人事管理咨询、会计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其余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至本案审理之时,该商标为在寻找赞助、人事管理咨询、会计服务上的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部分“安琳咖啡 aeleen coffee aeleen”与引证商标一“安琳 ANLIN”、引证商标二“安琳 Anlin”、引证商标三“AILEEN”、引证商标四“艾伶 aileen”、引证商标五显著识别部分文字“AELLEN”、引证商标六“AELEIN”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人事管理咨询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各自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相关公众已能将其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关于申请商标是其已注册商标的延续之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牛三毛
张文
尤宏岩
2023年0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