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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026672号“金马帮”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08:03:3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2748号
申请人:和国钧 委托代理人:北京木示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026672号“金马帮”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的第11384021号“马帮茶会”商标、第11317084号“马帮商城”商标、第13647797号“马帮驿站 MA BANG YI ZHAN及图”商标、第36115608号“马帮红柑”商标、第63352121号“马帮打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五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马帮”,且整体含义未形成明显区别,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在计算机数据库中更新和维护数据、寻找赞助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认为标示上述商标的服务来源相同或存在某种联系,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非类似服务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在计算机数据库中更新和维护数据、寻找赞助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蔡婷
张玉广
宋岳茹
2023年0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