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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5407150号“茅坝”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08:03:20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7606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贵州湄潭茅坝龙脉皇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贵州烨恺品牌策划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5407150号“茅坝”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09582号决定,于2022年5月1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贵州湄潭茅坝龙脉皇米有限公司提供的宣传片拍摄协议、销售发票(购方)等证据中未体现复审商标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能证明注册人于2018年8月24日至2021年8月23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广告”等核定服务上使用了复审商标。故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供了大量客观、真实、有效的使用证据,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营业执照、企业简介;2、自媒体平台认证发票、微信公众号信息及文章截图;3、活动图片;4、电商店铺、实体店资料;5、参展图片。
同时,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了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阶段提交的证据材料,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6、宣传片拍摄协议、发票公证书、宣传片视频。
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4年9月24日提出注册申请,2015年11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替他人推销;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等服务上,专用权期限至2025年11月6日止。
2、被申请人于2021年8月24日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申请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服务场所、与服务有关的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识别服务来源的行为。申请人在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1-5,包括申请人营业执照、企业简介、自媒体平台认证发票、微信公众号信息及文章截图、活动图片、电商店铺及实体店资料、参展图片,其中营业执照非复审商标的商业使用证据,其他证据主要为申请人作为商品提供者宣传销售“米”商品的证据,并未体现复审商标在“广告”等复审服务上的使用情况。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阶段提交的证据6为宣传片拍摄协议、发票公证书、宣传片视频,该组证据显示其他企业为申请人提供相关服务,申请人为服务的购买方,而非服务的提供者。因此,综合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牛三毛
张文
尤宏岩
2023年08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