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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925604号“嗨米 HI M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08:05:35关于第65925604号“嗨米 HI MI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1854号
申请人:广西嗨米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925604号“嗨米 HI M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9457591号“HiMM”商标、第37985312号“hims”商标、第54104908号“HHIM”商标、第4371934号“華研国际 HIM”商标、国际注册第1267228号“HIM HOTEL INSTITUTE MONTREUX”商标、第14046994号“嗨米”商标、第45911605号“嗨米”商标、第48305537号“嗨一米”商标、第45933312号“嗨咪”商标、第14797697号“海米”商标、第45940856号“海米”商标、第14797741号“海米网”商标、第22389145号“hin”商标、第23306801号“领医中心 HIM MEDICALS”商标、第23306807号“领医全科 HIM CLINICS”商标、第23306815号“领医国际 HIM HOSPITALS”商标、第23306819号“领医教育 HIM EDUCATION”商标、第65642158号“HiMi!”商标、第24137389号“HiMi”商标、第65642169号“嘿咪 HiMi”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二十)在构成、整体外观、呼叫以及含义上差异显著,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三、已有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四、引证商标二十权利状态不稳定。综上,请求待引证商标二十权利状态稳定后再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二十信息、举证商标信息、申请人系列商标信息、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十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依法驳回,故其现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十三至十七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文字部分“嗨米 HI MI”与引证商标六至十二、十八、十九在呼叫、文字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市场分析、销售展示架出租、寻找赞助、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六至十二、十八、十九各自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至十二、十八、十九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至十二、十八、十九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相关公众已能将其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牛三毛
张文
尤宏岩
2023年08月17日
信息标签:嗨米 HI MI及图 商标 广西嗨米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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