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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1299188号“MOTIONAL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08:05:57关于第51299188号“MOTIONAL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95091号重审第0000004864号
申请人:莫仕纳自动驾驶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095091号《关于第51299188号“MOTIONAL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2015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商标为国际注册第910482号“MOTION”商标、第1950240号“虹联”商标、第27456932号图形商标、第17347117号图形商标、第16976493号“NOD”商标、第9442765号“MOTION TEK”商标、注册在第42类服务上的第1222744号“XD MOTION”商标、第47342016号“MOTION”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八)。引证商标七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已被撤销,故诉争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已无在先权利障碍,可以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三、六经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程序予以撤销注册,已分别公告于第1784期、第1805期、第1776期《商标公告》上。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经撤销复审程序予以撤销,见第1845期《商标公告》。引证商标七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被我局依法予以撤销,见第1799期《商标公告》。引证商标八经驳回复审程序其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引证商标七已被撤销注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另,我局经重新审理认为,引证商标一、三、四、六、八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引证商标五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有所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海珍
李颖
梁朦朦
2023年08月11日
信息标签:MOTIONAL及图 商标 莫仕纳自动驾驶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