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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1376778号“Meeta”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08:12:06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6731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北京自如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 委托代理人:北京凯拓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1376778号“Meeta”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W086219号决定,于2023年1月1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北京自如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复审商标在2019年3月29日至2022年3月28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使用,复审商标应予以维持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申请人官网、网络报道及介绍的网页截图。
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于2018年6月4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于第24类装饰织品、布、纺织品制壁挂、纺织品毛巾、浴巾、床上用毯、桌布(非纸制)、纺织品制或塑料制帘、手套式搓澡巾、纺织品制或塑料制旗商品上。
2、被申请人提交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书日期为2022年3月29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撤销三年不使用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2019年《商标法》施行期间, 2013年《商标法》和2019年《商标法》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商标的实体规范上未发生变化,依据“法不溯及既往”及“实体法从旧、程序法从新”的法律适用原则,故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服务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且商标的使用应该是在该商标核定商品服务上的使用。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人官网、网络报道及介绍的网页截图证据中显示的均为公寓租赁相关服务,应属《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第36类所包括的公寓出租相关服务,并非本案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第24类装饰织品、布、纺织品制壁挂等商品相同或类似商品。因此,综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属于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情形。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辰
刘浩
赵爽
2023年0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