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44235517号“爱尚周先生”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08:11:40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9945号
申请人:深圳市周先生珠宝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汇智众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成都中炬新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8月18日对第44235517号“爱尚周先生”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4676936号“周先生mr.zho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被申请人及其公司负责人为商标抢注人,且存在售卖商标的行为。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在先案件及相关裁定;2、申请人销售发票;3、“周先生”品牌简介;4、用以证明被申请人具有恶意的相关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周先生”四被申请人创始人张庆荣最早于2005年在香港创办的珠宝品牌,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未侵犯申请人在先商号权。争议商标既是被申请人知名商号也是其核心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系出于正常经营需要,被申请人及其负责人均不具有囤积或抄袭模仿他人商标的主观恶意。争议商标经长期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与被申请人形成稳定的一一对应关系,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申请人具有复制、抄袭他人商标的主观恶意,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综上,被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的注册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被申请人及关联公司企业信息;2、被申请人及其品牌所获荣誉;3、被申请人商标注册情况;4、被申请人商标使用证据;5、申请人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企业信息;5、用以证明申请人具有恶意的相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爱尚青春珠宝(深圳)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26日申请注册,于2020年11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4类“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金属、贵金属合金、首饰盒、首饰用礼品盒、玛瑙、珠宝首饰、珍珠(珠宝)、贵金属制艺术品、首饰配件、翡翠”商品上。2021年3月20日,争议商标经核准转让至被申请人名下。
2、引证商标由申请人于2014年5月8日申请注册,于2017年11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4类“首饰盒”商品上,后经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009630号裁定予以无效宣告,宣告无效公告刊登在2023年7月27日第1849期《商标公告》上。
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申请人请求所依据的《商标法》第九条系原则性规定,相关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按照当事人具体理由及在案证据依据《商标法》的具体条款进行审理,对上述规定不再另行评述。
经合议组评议,我局认为:
一、根据查明事实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已被宣告无效并予公告,已不构成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的依据。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二、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主张争议商标侵犯其在先字号权。对此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销售发票形成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品牌简介系自制证据,综合考虑在案证据尚不足以形成有效证据链证明其字号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在与争议商标指定的贵金属合金、珠宝首饰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因此,申请人该项理由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规定适用于系争商标的注册及被申请人的行为有害于社会公共秩序或社会公共利益,或是妨碍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的情形。本案申请人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属于上述条款所指情形。因此,申请人该项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四、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规定之理由亦缺乏充分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吴彤
胡笳琳
袁靖涵
2023年08月16日
信息标签:爱尚周先生 商标 深圳市周先生珠宝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