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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878746号“imedHOM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08:13:4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2469号
申请人:浙江大学国际健康医学研究院 委托代理人:杭州一串数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878746号“imedHOM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突出的显著性和可识别性,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被核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imedHOME”使用在指定的学校(教育)、教学等服务上,相关公众不易将之作为区分服务提供来源的标志加以认知,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已经核准与本案情况类似商标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朦朦
李钊
赵爽
2023年08月22日
信息标签:imedHOME 商标 浙江大学国际健康医学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