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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4600816号“金牌”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08:17:3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6647号
申请人:金牌厨柜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4600816号“金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核心商标,经过申请人的长期使用和宣传已经具有知名度。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76299号商标、第16214652号商标、第48069761号商标、第11328331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所述,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关于认定“金牌厨柜GOLDENHOME”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的通知;“金牌厨柜GOLDENHOME”品牌广告宣传合同、发票、报道资料、销售合同、销售发票、销售审计报告、纳税证明、所获荣誉等;行业协会及同行业出具的推荐函等光盘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四经我局无效宣告裁定予以宣告无效,故引证商标二、四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五金器具;金属标示牌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金属螺丝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汉字“金牌”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识别文字“金”、引证商标三“金牌”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上相近且不易区分,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属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金属螺丝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金属门等商品上的申请应予以初步审定。商标审理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法定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一、三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五金器具;金属标示牌”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思
孙昕
侯林
2023年08月11日
信息标签:金牌 商标 金牌厨柜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