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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9596428号“乔府金谷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08:17:57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0365号
申请人:五常市乔府大院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宏澄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刘畅 委托代理人:北京美辰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于2022年9月1日对第59596428号“乔府金谷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不仅多次在第29类及第30类商品上申请注册与“乔府”“乔府大院”近似的商标,而且还恶意模仿其他知名品牌、地理标志等,被申请人并非出于真实使用目的而注册的争议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属于被申请人“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被申请人系申请人米商品的二级销售商,自2009年开始,双方一直存在业务往来。争议商标与第28155001号“乔府香稻花”商标、第44700116号“乔府稻香2号”商标、第20111017号“乔府爱家及图”商标、第18201940号“乔府人家”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构成使用在相同和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号相近,侵犯了申请人商号权。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知名商标的抢注。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 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的形式):1、争议商标及引证商标档案;2、申请人及“金福乔府大院”所获荣誉证书;3、媒体报道;4、申请人销售及宣传推广证据;5、五常市人民政府证明函;6、黑龙江省粮食行业协会说明文件;7、在先决定书;8、郑州乔府大院贸易有限公司与刘畅之间的往来记录;9、其他有关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虽然为个人,但是申请商标是为了公司的正常运营,目前被申请人名下大部分商标也在转让到实际使用的主体名下。被申请人并未以任何形式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申请人所列的商标均不属于恶意申请的范围。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在先已有他人的“乔府”商标获准注册,争议商标并非对申请人商标的抄袭摹仿。被申请人并非申请人的二级经销商,与郑州乔府大院贸易有限公司从未签订过销售合同,也未进行过商业合作。与本案相同的商标无效案件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中,请求待该案件审结后再审理本案。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的形式):1、被申请人与黑龙江乔府金谷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关于争议商标的使用许可合同;2、黑龙江省乔府金谷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基本信息、股权结构;3、被申请人名下商标的转让提交文件;4、被授权人获得的荣誉;5、通过网络搜索平台对诉争商标及引证商标搜索结果;6、“乔府金谷”被核准注册的异议裁定;7、“乔府”商标档案;8、第三人代理商的企业信息;9、对乔府大院景点参观的相关报道。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申请人的质证意见与申请理由基本一致,并认为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均不能成立。
申请人在质证时以光盘的形式提交了在先行政决定书、申请人宣传使用证据等。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9月29日提出注册申请,注册公告时间2022年7月7日,核定使用在第30类“米;面粉;玉米粉;谷类制品;人食用的去壳谷物”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提出注册申请及获得初步审定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时间,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0类米、谷类制品、茶饮料等商品上,本案审理时,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先后申请注册了180余件商标,其中包括第9788948号“天灌”商标、第11639409号“喜之孕”商标、第41950433号“蒙谷煌”商标、第50308806号“蒙谷皇”等,其名下部分商标处于无效宣告程序或已被宣告无效,此外被申请人反复多次注册多件包含“乔府”的商标。
4、被申请人所述的与本案相关案件为第40301313号“乔府金谷”无效宣告案件,本案审理时,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已作出(2023)京73行初217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被申请人诉讼请求,目前处于二审诉讼程序。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系原则性规定,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之中。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及主要事实依据,经合议组评议,我局依据相关条款对本案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米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米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显著认读文字“乔府金谷”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显著认读文字“乔府香稻花”“金乔府稻香2号”“乔府爱家”在文字构成、呼叫、给相关公众的整体印象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乔府金谷”与申请人主张享有在先商号权的“乔府大院”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高度近似,相关公众尚不致将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号相联系进而损害申请人主张的在先商号权。故本案尚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前半段之禁止性规定。《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规定是对未注册商标予以保护的条款,而本案引证商标一、二、三已在先获准注册,且我局对其基于注册形成的在先商标权利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予以保护,故本案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审理。
三、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情形。争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禁止注册和使用的具有不良影响的标志。
四、《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禁止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采用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本案中,我局查明的事实3表明,被申请人除注册本案争议商标外,还先后申请注册了180余件商标,其中包括第9788948号“天灌”商标、第11639409号“喜之孕”商标、第41950433号“蒙谷煌”商标等,其名下部分商标处于无效宣告程序或已被宣告无效,此外被申请人反复多次注册多件包含“乔府”的商标。我局认为,被申请人以与多个他人商标特有的文字组合形式相同或近似的标识申请注册于另类商品或服务上,具有不正当利用他人商标商誉的目的。该类抢注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误认,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争议商标正在转让办理转让,但转让行为不能改变争议商标注册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的行为性质。综合考虑以上因素,本案宜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关于禁止“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规定。
另,被申请人称因第40301313号“乔府金谷”商标无效宣告案件处于诉讼程序中,尚未审结,请求中止审理本案,对此我局认为,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已作出(2023)京73行初2179号行政判决,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已提起上诉,该案件尚未审结,但被申请人主张的中止事由并非法定中止事由,本案不予支持被申请人相关主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海珍
李颖
梁朦朦
2023年08月17日
信息标签:乔府金谷及图 商标 五常市乔府大院农业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