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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7194747号“石室酒”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08:22:32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0136号
申请人:衢州市衢江区渭兴家庭农场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2022)商标异字第0000108108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22年09月2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在异议阶段的主要理由: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在先享有的第51850825号“石室荆溪”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
原异议人向商标局提交了商标使用授权书、商标注册证书作为主要证据。
商标局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石室酒”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黄酒、烧酒等。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白酒、果酒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相同或接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均为“石室”,整体含义区别不明显,且双方所处地域邻近,易使消费者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关联,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了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决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的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且在先已有类似情况的商标获准注册。被异议商标并未侵害原异议人的任何权利。被异议商标由申请人独创,经过多年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原异议人引证商标的注册系对申请人商标的恶意抢注。请求核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聊天截图、上访材料截图、类似情况商标信息、申请人商标信息、版权证书截图等证据。
原异议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我局提交意见。
经审理查明:
1.被异议商标由申请人于2021年6月25日向商标局申请注册,于2021年10月6日通过初步审定,指定使用在第33类黄酒、白酒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由涂建明早于被异议商标初步审定,核定使用在第33类白酒、葡萄酒等商品上,于2022年2月13日核准转让予浙江王质酒业有限公司,即原异议人。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被异议商标“石室酒”与引证商标“石室荆溪”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石室”,且整体含义未形成明显区别,已构成近似标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黄酒、白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白酒、葡萄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作为被异议商标应予核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称引证商标系恶意注册的理由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我局不予评述。
综上,申请人所提复审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蔡婷
张玉广
宋岳茹
2023年08月08日
信息标签:石室酒 商标 衢州市衢江区渭兴家庭农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