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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2382454号“茶颜鲜森”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08:22:01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0258号
申请人:湖南茶悦文化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英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杨梅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10日对第52382454号“茶颜鲜森”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茶颜悦色”为申请人公司创始人吕良先生于2013年在中国湖南长沙创建的中式古风茶饮品牌,现已成为长沙的新生代地标性品牌。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50438587号、第50450640号“茶顔”(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在先商标信息;
2、作品登记证书;
3、茶颜悦色简介;
4、茶颜悦色茶饮门店列表、营业执照、租赁合同及门店照片;
5、所获荣誉;
6、茶颜悦色早期使用证据公证书、产品原料采购合同及相关单据;
7、茶颜悦色微信公众号、宣传网页、大众点评网公证书;
8、茶颜悦色维权记录;
9、茶颜悦色相关媒体报道、品牌排名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一、争议商标由本案被申请人于2020年12月22日在第32类啤酒、果汁等商品上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8月21日获准注册,专用权止于2031年8月20日。
二、引证商标一、二均先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提出注册申请,在后获准注册,其中引证商标一均核定使用在第30类茶饮料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在第32类植物饮料等商品上。以上商标现均为申请人的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等在案佐证。
结合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结为: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均先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提出注册申请,在后获准注册,故本案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理。本案争议商标“茶颜鲜森”与引证商标一、二“茶顔”在文字构成、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啤酒、果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核定使用的啤酒、茶饮料、植物饮料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场所、消费群体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同时,根据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知,申请人“茶颜悦色”等商标在先注册使用且在茶饮料商品上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若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和证据佐证,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玉竹
苑雪梅
常兆莉
2023年08月18日
信息标签:茶颜鲜森 商标 湖南茶悦文化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