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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834662号“宜品建德 YIPINJIAND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08:23:21关于第61834662号“宜品建德 YIPINJIAND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5844号
申请人:建德市新零售协会 委托代理人:浙江君锐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834662号“宜品建德 YIPINJIAND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经独创设计而成,具有较强的独创性和显著性。二、申请商标经广泛宣传使用,在相关市场上和行业内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三、申请商标整体具有较强的固有显著性和获得显著性,是能够让消费者进行识别区分的。四、申请商标指定服务项目属于国家政策明确支持的产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1为复印件,证据2-8为光盘):1.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2.建德市人民政府函件;3.“宜品建德,嗨翻618”主题系列活动验收材料;4.博览会、展销会等活动验收材料;5.宣传推广协议及发票;6.宣传报道文章及视频刊发验收材料;7.《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8.《“十四五”电子商务发展规划》。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图文组合商标,由汉字“宜品建德”及其对应拼音“YIPINJIANDE”、图形组成;其中汉字部分居中,字体较大,颜色较重,具有较显著的识别作用;图形部分虽经设计,相关公众仍可识别出汉字“建德”。“建德”为我国浙江省辖县级市,申请商标虽有“宜品”及图形要素,但整体地名含义仍较强。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3、4均为自制,多以活动总结、活动方案、活动图片、活动宣传报道等形式体现,主题多为“宜品建德”区域公用品牌;证据5中合同涉及项目、证据6中宣传报道文章等亦为“宜品建德”区域公用品牌,未能具体体现申请商标;故上述证据难以证明申请商标在指定使用的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等服务上经长期使用已取得显著性和较高知名度。证据7、8与申请人及申请商标的关联性较弱,难以证明申请商标指定服务属于国家政策明确支持的产业。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2出具时间为2021年11月26日,早于申请商标申请日期;该证据未有函件编号,未具明商标标识和指定商品服务,未明确授权申请人提交申请商标及授权同意申请人使用“建德”地名作为申请商标。综上所述,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缺乏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马君丽
徐晓茹
杨夏
2023年08月11日
信息标签:宜品建德 YIPINJIANDE及图 商标 建德市新零售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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