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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2741051号“JM .CAROL”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08:23:38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3429号
申请人:吉珀可莱集团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杜兰诗(广州)国际化妆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麦创智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10月24日对第32741051号“JM .CAROL”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JMsolution”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22068841号“JM及图”商标、第22068733号“JM及图”商标、第19950554号“JMSOLUTION”商标、第30436793号“JMSOLUTION”商标、第22068913号“JM solution及图”商标、第31055206号“JMELLA”商标、第30802581号“JMninetee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原注册人注册争议商标及被申请人受让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主观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请求依据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引证商标档案;商标授权书、相关企业信息;申请人企业简介及所获的部分荣誉;申请人参加公益事业资料;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申请人产品相关介绍;参展资料及明星代言资料;广告宣传资料;销售合同、发票等销售资料;类似案件裁定书、决定书;被申请人工商信息、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商标信息及相关介绍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名下商标系基于自身经营范围而注册使用,不具有恶意,不会导致消费者误认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争议商标应予以维持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影印件):产品及包装照片;商标授权书;产品备案信息;供货合同;线上产品销售截图等。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提出的质证意见与无效宣告申请书中所提理由基本一致。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苏州木戈商贸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7日申请注册,于2019年9月7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洗发液、洗面奶、洗洁精、香水、香精油、美容面膜、化妆品、牙膏、动物用化妆品、干花瓣与香料混合物商品上,争议商标于2021年5月转让至被申请人。
2、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七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申请注册,分别核定注册使用在第3类洗面奶、清洁用油、香精油、护肤用化妆剂、牙膏、香、动物用化妆品等商品上,目前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其实质内容已体现于《商标法》相应实体条款中。鉴于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已获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故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等情况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洗发液、洗面奶、洗洁精、香水、香精油、美容面膜、化妆品、牙膏、动物用化妆品、干花瓣与香料混合物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的洗面奶、清洁用油、香精油、护肤用化妆剂、牙膏、香、动物用化妆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文字“JM .CAROL”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文字“JM”、“JMSOLUTION”、“JM solution”、“JMELLA”、“JMnineteen”等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商标整体印象相近,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本案尚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欺骗性,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亦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考虑到申请人权益已通过2013年《商标法》其他条款予以保护,本案不再对是否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予以评述。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辰
刘浩
赵爽
2023年08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