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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0422794号“航标”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08:24:00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8768号
申请人:福建信昌卫浴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合道联合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周新红
申请人于2022年10月09日对第30422794号“航标”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通过转让行为获得了“航标”系列品牌,经过宣传使用,“航标”系列商标在卫浴用品和其他相关行业中具有很高显著性和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8421776号“航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二、被申请人抄袭摹仿申请人在先商标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所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和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相关规定,同时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如下主要证据:
1、“航标卫浴”品牌获得的部分荣誉;2、“航标卫浴”部分门店照片;3、“航标”品牌部分使用合同及发票;4、“航标”品牌部分宣传合同及发票;5、“航标”品牌部分媒体报道及宣传图片;6、“航标”部分商标转让证明;7、“航标”部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及许可备案通知。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4月23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审查于2019年5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9类“非金属铸模”商品上。
2、引证商标获准注册的日期早于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日,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9类“大理石;人造石;瓷砖;非金属砖瓦”商品上。
3、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名下共有包括“航标”、“四季风”、“航二标”在内的3件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规定属于原则性规定,一般不直接适用于具体案件。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我局对本案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一、关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非金属铸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大理石;人造石;瓷砖;非金属砖瓦”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差别较远,不属于类似商品,故两商标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本身并不带有欺骗性,不会使公众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及来源产生误认,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三、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存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邢妍
肖琦
赵秀辉
2023年08月17日
信息标签:航标 商标 福建信昌卫浴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