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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949101号“百分炸串 人间烟火味 万物皆可作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08:24:52关于第63949101号“百分炸串 人间烟火味 万物皆可作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2613号
申请人:莆田市城厢区百分炸串店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3类第63949101号“百分炸串 人间烟火味 万物皆可作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设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231105号商标、第22983977号商标、第62770636号商标、第62777807号商标、第15095441号商标、第14011550号商标、第20879832号商标、第62760146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四、五、六、八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待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商标信息页面证据扫描件。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五、六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引证商标三、四、八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引证商标七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撤销决定未生效。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汉字“百分”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显著识别汉字“佰分”、“百分”文字构成相同或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小餐馆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核定使用的餐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若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者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注册情形与本案不同,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可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虽然引证商标一、三至八权利状态尚不稳定,但不影响本案审理结论。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马媛媛
李焱
李硙
2023年0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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